家用車跑滴滴,出事故,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不用賠!
如今很多人都喜歡在順路時候帶個人,利用私家車跑滴滴,賺個油費什么的,但很有可能會得不償失。
位于東莞的肖先生近日開著自己的私家車跑滴滴,載客的過程中發(fā)生了交通事故。然而就在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卻表示拒賠。因為保險公司認為肖先生的私家車所上保險為非營運性質的商業(yè)險,卻從事營運業(yè)務,故不予理賠。于是肖先生狀告保險公司,要求對方賠付7萬多元的賠償款。近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對該案件一審判決如下:認定肖先生事發(fā)時確實在從事營運業(yè)務,因此保險公司僅需要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賠付肖先生2000元,駁回肖先生請求的7萬元賠償請求。判決目前已經生效。
事發(fā)經過:
肖先生某日下午駕駛私家車載著“同事”回工廠上班,經過某路口時為了避讓其他車輛,肖先生的車子沖進了一個工廠,導致車輛嚴重受損、“同事”受輕傷、工廠的圍墻和保安室嚴重受損。事發(fā)后肖先生立即報案,交警工作人員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陸續(xù)到達現(xiàn)場進行勘察。交警認定肖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肖先生已經給私家車購買了交強險,50萬第三者責任險在內的商業(yè)險,于是肖先生向保險公司索賠。
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理由是肖先生注冊為滴滴司機,肖先生所上保險的涉事車輛同時注冊為滴滴順風車,而肖先生在給涉事車輛購買保險時并未提前告知,同時肖先生所買為非營運類車輛保險。車輛的用途有所變更,而從事滴滴順風車業(yè)務使得涉事車輛出行頻率提高,出行時間大幅增加,行駛范圍、行駛里程等都大幅度增加,這就使得車輛發(fā)生事故的概率明顯增高。同時該車輛發(fā)生事故時正在進行營運業(yè)務,不屬于非營運車輛商業(yè)險的保險范疇,因此保險公司認為其不具有對肖先生進行商業(yè)險理賠的義務,僅具有對肖先生進行交強險理賠的義務。
今年2月份,肖先生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其在事故當中的損失共計79398元,包括車輛維修費用43000元,事故導致樹木、房屋損壞、房屋損傷鑒定評估費合計22098元,吊車費1500元,拖車費300元,誤工費5000元,生活費3500元,乘客醫(yī)療及其他3000元等。
法院判決:
法院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向滴滴運營平臺調查證實,肖先生于事發(fā)前一年開通了滴滴服務,一年內接單539次,事發(fā)當天有3單順風車接單記錄,事發(fā)時,肖先生車上人員的手機號、行程地點、時間與當天接單的信息互相吻合,同時肖先生也無法提供與車上人員的其他關系。
因此,法院認定肖先生事發(fā)時從事營運業(yè)務成立。同時,車輛的保險費和車輛的危險程度呈對價關系,肖先生所購買的非營運車輛保險和從事營運性質的滴滴順風車業(yè)務相沖突,而營運車輛具有出行頻次高、行駛里程多的特點,登記管理和承擔的車輛保費都完全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合同解除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肖先生從事順風車業(yè)務并未履行提前告知保險公司的義務,且肖先生在跑順風車的過程中直接導致車輛的事故發(fā)生,因此,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主張不予理賠的理由成立。
東莞第二人民法院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肖先生2000元,并駁回肖先生其他訴訟請求。
寫在最后:
其實此案例的焦點就在于,滴滴順風車到底屬于“營運”性質還是“非營運”性質。從行為上來說,滴滴順風車絕對屬于“營運性質”,借助共享經濟,非營運車輛從事營運業(yè)務所遇的意外,需要理賠目前確實是一個法律的盲區(qū)。
不過《保險法》有明確規(guī)定,當被保險車輛的危險系數(shù)增加時,保險人有告知保險公司的義務。所以案例中,肖先生最終未能索賠成功。
看了這個案例,你還敢經常接順風車的生意嗎?或者你愿意為了能夠跑滴滴的業(yè)務,為你的私家車按營運類車輛進行登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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