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駕駛未來可期,卻任重道遠
激光雷達供應商Luminar首席執(zhí)行官Austin Russell則認為,更復雜的是,大多數(shù)自動駕駛系統(tǒng)都是“黑匣子”。
他說:“若是一輛橡膠車上路,如果消費者被告知自動駕駛車輛的安全性遠高于他們自己駕駛汽車,他們可能更樂于接受。但目前并沒有人想出對策,我們甚至無法在任何條件下實現(xiàn)真正的自動駕駛!
立法
美國高速公路安全協(xié)會(Governors Highway Safety Association)周三發(fā)表了一份由NHTSA前高級官員Jim Hedlund博士撰寫的報告,其中概述了汽車制造商、初創(chuàng)企業(yè)和原始設備制造商在自動駕駛汽車大量上路之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該報告建議各州在“保護公共安全”的同時,尋求鼓勵“負責任的”自動駕駛汽車測試和部署,并建議立法機構“審查所有交通法”,以進一步確定為適應這種測試而可能需要進行的修改。
目前,阿拉巴馬州、阿肯色州、加利福尼亞、科羅拉多州、康涅狄格州、佛羅里達州、喬治亞州、伊利諾伊州、印第安納州、路易斯安那州、密歇根州、紐約、北卡羅來納州、北達科他州、賓夕法尼亞州、南卡羅來納州、田納西州、得克薩斯州、猶他州、弗吉尼亞州、佛蒙特州和哥倫比亞特區(qū)等21個州已經頒布了有關自動駕駛汽車部署和測試的法律,亞利桑那州、特拉華州、夏威夷州、愛達荷州、緬因州、馬薩諸塞州、明尼蘇達州、俄亥俄州、華盛頓州和威斯康辛州等10個州的州長已經發(fā)布了相關的行政命令。
不幸的是,各項立法條款并不一致。正如布魯金斯學會所指出的,州法律對“車輛操作員”至少有三種不同的定義:在德克薩斯州,其為開車的“自然人”,而在加利福尼亞州,遠程操作員也屬于這一范疇。
2017年9月,繼2016年發(fā)布了指南1.0后,NHTSA發(fā)布了“安全愿景2.0指南(Vision for Safety 2.0)”,其中包含了自動駕駛汽車條例。該指南為立法機構和州高速公路官員提供了一個可遵循的模板,但同時也澄清汽車制造商和自動駕駛初創(chuàng)企業(yè)不需要等待聯(lián)邦立法來測試或部署他們的系統(tǒng)。
TuSimple公共事務總監(jiān)Robert Brown認為這是一個堅實的開端。
他表示:“對我們而言,一個可適用于50個州的解決方案已經非常完美且理想,但幾乎所有的州都贊成自動駕駛汽車的部署。我們正與他們密切合作。這也將是一次共同努力。”
但是Baruah認為這遠遠不夠。他主張建立一個嚴格的審查制度,類似于聯(lián)邦航空管理局(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的飛行執(zhí)照。
“政府可以通過非常嚴格的測試程序為自動駕駛公司頒發(fā)許可證,他們必須證明他們的系統(tǒng)安全可靠。”
他表示,短期內唯一可行的方案是自我監(jiān)管。
“只要每家公司都同意遵守同一套行業(yè)法規(guī),當然這可能是政府干預的合理方案。使用不安全的系統(tǒng)應該受到一定的社會壓力,這樣才沒有消費者購買可能會對自己造成人身傷害的車,從而對公司造成損失。”
大多數(shù)公司并不會坐以待斃。
Waymo將在今年末在菲尼克斯試行自動駕駛汽車服務,Cruise表示計劃于2019年在舊金山推出自動駕駛的出租車服務。與此同時,Drive.ai、NuTonomy和Optimus Ride等初創(chuàng)公司也已經在舊金山、得克薩斯州和波士頓部署了自動駕駛汽車原型。
福特自動駕駛汽車公司首席執(zhí)行官Sherif Marakby今年早些時候在致運輸部長Elaine Chao的一封信中說:“安全性、可靠性以及技術將產生的經驗是發(fā)展信任的關鍵支柱。開發(fā)自動駕駛汽車不僅僅在于技術,而是要贏得客戶并最終獲得目標城市和企業(yè)的信任!
鑒于目前自動駕駛汽車面臨的挑戰(zhàn),獲得這種信任仍然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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