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ETC盜刷信息怎么“破”
ETC通行是近年來日漸普及的出行方式。由于通行便捷、付費方便,它正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敖刂聊壳埃覈鳨TC發(fā)行量已達10696.74萬!
根據(jù)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大力推動高速公路ETC發(fā)展應用工作的通知》,計劃到2019年底“各。▍^(qū)、市)汽車ETC安裝率達到80%以上,通行高速公路的車輛ETC使用率達到90%以上,高速公路基本實現(xiàn)不停車快捷收費。”
到2020年,所有車輛普及ETC設備。這就意味著ETC的使用范圍將會進一步擴展。8月18日,中國ETC服務平臺正式上線提供服務。就通行方面來看,ETC適用中存在兩個常見問題。下面將詳細展開。
一、通行效率問題
通行效率是交通出行的核心指標之一,也是衡量交通設施完善程度的核心指標。交通新技術的采納旨在提高通行效率,這是一個共識。ETC通行技術就承載了這樣的使命。
它是一項“實現(xiàn)車輛不停車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費功能的全自動收費系統(tǒng)……提高收費站通行能力,緩解收費站擁堵……”而從目前的路網(wǎng)規(guī)劃來看,ETC車道是鑲嵌在普通行車道中的。
通常它被設置在同側通行車道的最左側,也有的收費站口將其設置在中間位置或其他位置。這種規(guī)劃方式人為降低了通行效率。
一方面,車道之間缺乏隔離措施。
ETC車道與普通行車道在進入收費站的的導流車道(長的約一公里,短的則為幾十米)之前并沒有隔離設施,即使進入導流車道區(qū)域,各車道之間也可以自由變換,這就導致不同車輛會在不同車道之間進行自由變換,在駛入車道錯誤時這種切換會更加頻繁,如有的車輛會由于行車道不屬于人工車道,而倒車駛入人工收費車道或者在進入車道隔離墩之前強行并線駛入人工收費車道的情況,甚至還會出現(xiàn)惡意頻繁變更車道或者加塞等情形,這就會導致車輛穿插行駛,從而加大交通事故的概率、降低通行效率。
另一方面,ETC專用車道的非智能化問題也顯示出強烈的弊端:在非ETC車輛誤入ETC通道、ETC通道設備故障或者車主的ETC設備異常(如設備硬件故障、作為綁定的支付方式的儲蓄卡欠費等)時,通道不會放行,只能通過人工收費甚至車輛倒車重新駛入人工收費通道的方式解決,這就會造成系統(tǒng)性擁堵。
筆者親歷過在免收通行費的假期期間,部分ETC通道設備停止工作或者人為關閉ETC通道的情形,導致車輛按照指示標志進入ETC通道時,通道不放行,又無人工值守,而被迫重新倒車進入人工收費車道的情況,在這個過程中,顯然通行效率是無法保證的,雖然收費站口的車輛整體行駛速度較慢,但是這種情形仍然極有可能導致交通事故,引發(fā)種種不確定的風險。
這兩個角度來看,車輛的通行效率顯然無法保證,那么ETC快速通行的基本目標就難以達成。
筆者建議開啟或者建立全流程的信息核對系統(tǒng),對于不具備ETC通行資質的車輛,在進入該通道時無需等待人工放行或者駛入人工車道,而可以通過攝像頭錄入車號,最終通過銀行卡劃款,解決設備不開放而無法通行的問題。
當然這就要求車主在進入收費公路之前至少綁定一張本人名下的銀行卡,以備此種異常情況下適用。
二、車輛ETC被盜刷
這屬于一個技術問題。
常見的情形有兩種:一是使用銀行與速通公司聯(lián)合發(fā)行的帶ETC功能的信用卡,由于其默認開通小額免密支付,如果開通了閃付,則會遇到被盜刷的風險,這屬于技術問題,比較容易規(guī)避。
據(jù)了解,交通運輸部已經(jīng)明確要求禁止發(fā)行這種二合一功能的速通卡,即使發(fā)行也應該默認關閉前述兩項功能,但是該要求從公布到落實想必要耗費一定的時間,在這段過度時間內想必盜刷的情況仍舊會出現(xiàn),值得各地方持續(xù)關注。
二是車輛ETC通行數(shù)據(jù)被搶占。
ETC通行的基本要求是:車輛在低于時速二十公里時駛入通道,由攝像頭感知到電子標簽信息,通過聯(lián)網(wǎng)核對車輛入網(wǎng)信息,核對無誤的則為設備和賬戶均正常的車輛劃扣通行費用和開放通道。
由于車輛進入通道的速度很慢,有的車輛便會趁機加塞駛入已開放的ETC通道——由于此時付費流程已經(jīng)結束,攝像頭不再二次核對車輛信息,通道處于無監(jiān)管的開放狀態(tài)下;而由于通道放行是按照車的數(shù)量計算,遵循“一桿一車”原則,一車駛過則關閉通道不再放行——由于其車位被其他車輛搶占,付費車輛自然無法實現(xiàn)通行權。
筆者認為,車輛的通行服務在支付對價之后被其他用戶搶奪,顯然不僅僅是一個“耍流氓”的界定問題,嚴格來看這很接近刑法中規(guī)定的“搶劫罪”的基本特征(我國刑法263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服務在本質上屬于“物”的范疇,而侵害人強行加塞,雖然并沒有使受害人的人身遭受即時強制,但是作為駕駛員來說,行為能力依托機動車來執(zhí)行。在通道關閉后,受害人便不再具備繼續(xù)通行的能力,也缺乏補救措施,這源于通道的初級識別的一車一桿的放行原則,我們自然可以追究設備的漏洞,但是就該完整的“蹭通道”行為而言,加害人的行為實際上已經(jīng)致使受害人喪失了反抗能力,在本質上屬于“暴力”的范疇,符合這一罪名的基本要求)。
因此,如果技術上的漏洞得以避免,第一種情況就可以有效規(guī)避。
但是對于第二種情況而言,駛入車輛后即關閉通道而不會進行車輛信息的二次核對,是造成搶奪ETC服務得以既遂的根源。
對此,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只能夠確保車輛勻速駛入通道,并且保證車輛與前車距離不能過遠,以防其他車道的車駛入本車道。
如果設備存在二次核對,也就是使付費和實際駛過通道的車輛信息可以進行二次比對的話,這個問題就可以解決,但是這就意味著事實上所有的ETC數(shù)據(jù)將會翻倍,加劇系統(tǒng)數(shù)據(jù)的處理壓力,帶來的不確定性風險也會增大,顯然不是一個最佳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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